(2017)川068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本芸与陈包国、尹存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本芸,陈包国,尹存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372号原告:郑本芸,男,19XX年X月XX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包国,男,19XX年XX月X日生。被告:尹存明,男,19XX年XX月XX日生。原告郑本芸与被告陈包国、尹存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郑本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本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计28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