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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健与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683号原告:李健,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姚鑫,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健与被告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姚鑫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