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494号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吴家陵村*组。投资人:黎邦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南北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潘正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与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琼,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364元,违约金10218.20元(未付款金额的5%),合计214582.2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货款金额为211620.3元,违约金为10581元,合计222001.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该合同对被告向原告购进页岩砖名称、价格、双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完该合同义务,该合同约定的项目也早已完工,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完原告货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告与被告未进行结算,对欠款数额是否属实需再进行核实。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付清,未到履行期限。合同指定收货人为徐杰,对周光杰签字的明细单不认可。违约金5%约定过高。经审理查明:芦山县华氏达.盛世春天项目工程由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设立项目部。工程建设中,2015年1月起,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向该工程供应页岩砖,项目部工作人员周光杰经办,按月与原告核量对账。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了页岩砖的名称、规格、单价,被告指定收货人为徐杰,货款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总额数70%,每月15号支付,所有余款在砌体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没有按本合同中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逾期每日以应付当次货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迟延时间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供货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应付款5%的违约金。原告继续向该工程供应页岩砖。徐杰与原告按月进行核量对账。截止2016年1月,原告供应页岩砖共计货款726440.3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货款518317元。另查明:芦山县华氏达.盛世春天项目是河北天地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已于2017年1月陆续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部分已交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页岩砖购销合同》1份、明细表10份、付款申请单1份、收税票便条3张,原、被告陈述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向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芦山县华氏达.盛世春天项目供应页岩砖,被告支付原告大部分货款,在供货过程中,双方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页岩砖的合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页岩砖,完成了出卖人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余款在砌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支付,而涉案商品房已于2017年1月陆续交房,故被告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前,《付款申请单》上明确经办人是周光杰,并加盖被告项目部印章,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该证据足以证明周光杰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其签字确认的明细单系职务行为,因此,周光杰签字确认的原告供货明细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付款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确认的明细单,原告共计供应页岩砖货款726440.3元,扣减已支付的518317元,剩余208123.3元应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5%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未结算,付款期限未届满,周光杰签字的货款不认可,违约金过高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货款208123.3元,违约金10406元;二、驳回原告罗江县金山镇第一机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9元,由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879元,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