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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方兴与应献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兴,应献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225号原告:杨方兴,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应献本,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方兴为与被告应献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应献本立即偿还拖欠原告杨方兴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8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献本于2015年10月8日立据向原告杨方兴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为15天。被告应献本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献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方兴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原告杨方兴已预交),由被告应献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