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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正坤与陈建华、江苏天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坤,陈建华,江苏天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571号原告:张正坤,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江苏天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富北路77号2号楼2202室。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刘明,总经理。原告张正坤与被告陈建华、江苏天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正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张正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