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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国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国平,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平市,暂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谭某某,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是被告人梁国平的妻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梁国平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沙路51号旁的美宜佳商店前的空地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租住的幕沙路51号3幢夹层2之3号房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及1小包(共重478克)、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7克)、底粉1批及电子称2把、香烟盒2个、自制吸毒工具1个、胶盒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毒品等物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搜查及扣押材料,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尿检结果,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物品为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国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9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电子称2把、香烟盒2个、自制吸毒工具1个、胶盒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