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戚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戚利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16号楼169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34254288T。法定代表人:黄成城。被执行人:戚利永,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887号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戚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9076.63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