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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04号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龙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6506-3。法定代表人:刘艳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艳,现住宁江区。被告:刘国志,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