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长喜、冯进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长喜,冯进喜,冯玉贞,冯玉枝,冯玉臻,冯喜娥,冯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76号申请人:冯长喜,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进喜,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玉贞,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玉枝,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玉臻,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申请人:冯喜娥(曾用名冯玉娥),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喜娥,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郑家庄村孙家庄22号,公民身份证号:41012619720703146X。被申请人:冯喜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冯长喜、冯进喜、冯玉贞、冯玉臻、冯喜娥(曾用名冯玉娥)、冯喜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其与被申请人冯喜旺共同继承的张爱莲名下拆迁补偿款201000元,申请人冯长喜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幸福路兴文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冯长喜、冯进喜、冯玉贞、冯玉臻、冯喜娥(曾用名冯玉娥)、冯喜娥被申请人冯喜旺共同继承的张爱莲名下拆迁补偿款201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冯长喜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幸福路兴文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冯长喜、冯进喜、冯玉贞、冯玉臻、冯喜���(曾用名冯玉娥)、冯喜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