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莉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童莉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莉雅,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明,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绍骋,该部部长。再审申请人童莉雅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字37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童莉雅以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598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当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25日,童莉雅向国土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童莉雅提交的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载明:“要求获取贵部保存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第57批次征用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信息”。同年10月22日,国土部作出的《告知书》载明:“根据你描述的内容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了解查询,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第57批次征收土地的依据为国土资函[2014]330号文件,现将该文件的复印件以信函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你。”另查明,2014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沪府(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2014年度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请示》(以下简称35号请示),报请国务院审批该市2014年度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如获批准,该市将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同年8月2日,国土部作出国土资函(2014)33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海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330号批复),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其上报的35号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浦东新区2014年度第57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报沪浦府土(2014)247号《关于报批浦东新区2014年度第57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的请示》(以下简称247号请示)。同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沪府土(2014)602号《关于批准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4年(浦东新区第五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以下简称602号通知),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该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已按上报国务院审批要求上报,现根据330号批复批转意见,要求该区凭本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并根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前述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部以批复的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国土部向童莉雅提供的330号批复,系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该部将国务院批准意见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该批复是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童莉雅关于国土部提供的330号批复不是其要求公开的国务院批准文件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童莉雅要求公开的信息为“贵部保存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第57批次征用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信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602号通知,即该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可以认定该批次用地所依据的国务院批准文件为330号批复。据此,国土部向童莉雅提供的政府信息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即“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第57批次征用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故国土部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童莉雅关于国土部公开的信息与其申请内容无关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国土部收到童莉雅申请后,为确定其申请信息具体指向的内容,向上海市相关政府机关进行核实,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童莉雅关于国土部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核实,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等诉讼主张,亦不予支持。国土部在《告知书》中已经明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童莉雅关于国土部未告知其法律依据等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京01行初24号行政判决:驳回童莉雅的诉讼请求。童莉雅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二审法院以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的理由,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京行终37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童莉雅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告知书》或者发回一审重审。主要事实理由为:国土部《告知书》中的答复理由不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答复内容和其所附的330号批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度第57批次征收集体土地无关联性。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度第57批次“一书四方案”和相关材料还未上报国务院审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土部向童莉雅公开的330号批复是否满足其信息公开申请需求。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部以批复的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与省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用地请示报告具备对应性。本案中,童莉雅申请国土部公开保存的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第57批次征用或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信息。国土部向童莉雅公开的330号批复即为国务院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请示批准后所办理的批复文件,因此330号批复与童莉雅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具备对应性,已满足其知情权。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童莉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童莉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童莉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