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歆、张洪英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歆,张洪英,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37号申请人:赵歆,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原告赵歆之妻,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张洪英,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43998R。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歆、张洪英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歆、张洪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淮南市八公山区阳光丽景商铺房产(价值73407.12元)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歆、张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淮南市八公山区阳光丽景商铺房产(价值73407.12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鲍继荣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