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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1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二伟与袁鹏程、郭晓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二伟,袁鹏程,郭晓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1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二伟,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袁鹏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晓霖(又名郭小霖),男,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史二伟与被执行人袁鹏程、郭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鹏程、郭晓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史二伟偿还借款本金832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940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1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袁鹏程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史二伟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再无其他收入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