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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林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林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399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习友路与集贤路交口恒大华府20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38095(1-1)。法定代表人:沈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慧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福龙,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林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