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霍金生与马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金生,马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金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春,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上诉人霍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马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霍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金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霍金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毕晨审判员朱靖荣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邱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