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柯名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名治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96号罪犯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名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六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柯名治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名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2634分,5次表扬。2017年6月1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名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