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61号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春景,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刘小斌,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被执行人郑桂锋,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五里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桂锋。被执行人刘用珍,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春景、刘小斌、郑桂锋、灵川县景隆铸业有限公司、刘用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