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田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田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7937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