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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赵兵与王琦、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王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4446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代小兰,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赵兵与被执行人王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兵以“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4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郭妍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