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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爱兴与蒋华、周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兴,蒋华,周春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421号原告:李爱兴,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蒋华,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春娣,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李爱兴诉被告蒋华、周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爱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兴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