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爱兴与蒋华、周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兴,蒋华,周春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421号原告:李爱兴,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蒋华,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春娣,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李爱兴诉被告蒋华、周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爱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兴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