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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钟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钟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110号原告:王雪梅,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钟桂芹,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雪梅诉被告钟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丽亚 吾 拉别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