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钟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钟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110号原告:王雪梅,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钟桂芹,女,196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雪梅诉被告钟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丽亚 吾 拉别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