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美如、孟毛青与孟海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如,孟毛青,孟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王美如,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西木庄村农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珍,女,山西省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原告:孟毛青,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西木庄村农民,住太原市。被告:孟海水,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西木庄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源,男,山西省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农民。原告王美如、孟毛青与被告孟海水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王美如、孟毛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美如、孟毛青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如、孟毛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王美如、孟毛青负担。审判长 左广强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