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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卞杏章、吴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杏章,吴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卞杏章,男,汉族,1941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吴腊梅,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卞杏章申请执行吴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卞杏章于2017-8-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至阜城县人民法院账户,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