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冯琦、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琦,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255号申请人:冯琦,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供销商厦。法定代表人:陈水根,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冯琦与被申请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来安·新城紫荆苑8幢2单元104室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冯琦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512063900286168660,保险金额:384927元)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琦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来安·新城紫荆苑8幢2单元104室房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