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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王少广、申桂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明,王少广,申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1981年4月19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少广,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申桂杰,女,1982年月3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王少广、申桂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