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丹妹与毛秀娇、林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妹,毛秀娇,林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688号原告:陈丹妹,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翰,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秀娇,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进春(毛秀娇丈夫),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丹妹与被告毛秀娇、林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丹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秀娇、林进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丹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毛秀娇、林进春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丹妹与毛秀娇系同乡村民,互有往来。2016年5月29日、2016年6月13日、2016年9月9日、2016年10月23日。毛秀娇以投资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共计向陈丹妹借款21万元。2017年春节前夕,陈丹妹多次向毛秀娇、林进春催讨借款,但二人均以过年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还款,至今分文未还。毛秀娇与林进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林进春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支持陈丹妹的诉讼请求。毛秀娇未作答辩。林进春未作答辩。陈丹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陈丹妹身份及主体资格;2、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毛秀娇、林进春系夫妻关系;3、借条4张,证明毛秀娇向陈丹妹借款21万元的事实;4、水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陈丹妹与郑冬妹系同一人;5、证人郑某1、林某、董某、郑某2到庭作证,证明陈丹妹又名郑冬妹,平常大家都称呼陈丹妹为郑冬妹。毛秀娇、林进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陈丹妹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4-5水门村民委员会证明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可予采信。根据陈丹妹的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毛秀娇与林进春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毛秀娇分别于2016年5月29日、6月13日、9月9日、10月23日四次向陈丹妹借款计21万元,毛秀娇均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后,毛秀娇没有及时还款,陈丹妹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5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毛秀娇向陈丹妹借款2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证。该借款发生在毛秀娇、林进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陈丹妹请求毛秀娇与林进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毛秀娇、林进春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毛秀娇、林进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丹妹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毛秀娇、林进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榕人民陪审员 张兴菊人民陪审员 林立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