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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力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63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力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