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51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桥东路北五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180253。法定代表人:游玉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冚村创业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8540587U。法定代表人:陈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俊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