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86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红太阳家居负*楼。经营者:孙岚丽,女,197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一、立即停止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作品;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5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500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孙岚丽系该店的实际经营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嘉士特娱乐中心或其经营者孙岚丽银行存款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德清审判员 金卫国审判员 唐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