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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冯泽平、王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泽平,王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冯泽平,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王利利,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申请执行人冯泽平与被执行人王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泽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7.2713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利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冯泽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师人民陪审员  凌振森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