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958号原告: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法定代表人:马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新区春晖巷163号。法定代表人:游虹,总经理。原告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鞍山新圣元工程设备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