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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毓民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民,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618号原告:王毓民,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院头村。被告:李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干刘村。原告王毓民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