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毓民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民,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618号原告:王毓民,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院头村。被告:李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干刘村。原告王毓民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