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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云华、范景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华,范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华,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云华与被执行人范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6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范景松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富沙山庄C7号1层、C7号2-4层、C7号5-7层以及C6号1-7层的房产,本院以(2013)瓯执行字第196号执行裁定,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债权人未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综上,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而未能变现,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8月29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