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玉田、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田,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田,男,汉族,1952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19号。法定代表人梁培厚。申请执行人周玉田申请执行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新都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新都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