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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涂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涂堂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中和街13号-1层。注册号511502000108046。法定代表人:郭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荣,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执刚,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26776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堂华,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325195。上诉人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涂堂华的上诉。本院认为,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上诉人宜宾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锡强审判员  陈志彬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