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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蔡虎与张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虎,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蔡虎,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光明路一组农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22301197111306451被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河西堡镇石油公司家属院平房。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101200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虎与被执行人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