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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书玲与耿西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玲,耿西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203号原告:李书玲,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耿西岭,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蠡县人,住本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路105号。原告李书玲与被告耿西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玲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