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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梅与王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吴梅,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梅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由被执行人肖世斌偿还吴梅借款本金720000元;由王海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9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海应向吴梅支付72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960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吴梅发现被执行人王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