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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梦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梦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40号罪犯王梦健,男,1996年12月8日生,汉族,淮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浦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梦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以上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梦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梦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梦健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梦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