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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永生与南阳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生,南阳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85号原告:石永生,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南阳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华,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62627133。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7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生诉被告南阳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永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3228元,由原告石永生负担。审 判 长  李春靖审 判 员  张孝印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