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夏晓晓与上海疏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晓,上海疏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199号原告:夏晓晓,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疏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有。原告夏晓晓与被告上海疏证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夏晓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夏晓晓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夏晓晓负担。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