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忠生与被执行人屈政福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生,屈政福,沈阳大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周忠生,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镇。被执行人屈政福,男,1959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法库县开发区陶屯社区。被执行人沈阳大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政福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屈政福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政福在工行辽宁省沈阳法库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屈政福工行辽宁省沈阳法库支行账户(3301006601104321323)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