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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木呷热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呷热举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呷热举,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呷热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呷热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木呷热举因甘洛县田坝镇红心果网吧容留其子阿某(未成年)上网而与该网吧管理员发生争执,木呷热举两次将该网吧内共7台电脑显示器及1台烤香肠机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172.8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呷热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木呷热举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木呷热举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贺某、余某、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人身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鉴字〔2017〕6号关于对显示器等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呷热举因网吧容留其未成年子女在网吧上网,将网吧的电脑显示器及热狗机砸坏,给被害人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呷热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