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长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成介、许武蓉、四川省江安蜀南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长良,蔡成介,许武蓉,四川省江安蜀南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30号之三申请人钱长良,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蔡成介,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许武蓉,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蜀南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蔡成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长良与被执行人蔡成介、许武蓉、四川省江安蜀南矿产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