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吾奎与左云夫、李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吾奎,左云夫,李卫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454号原告:李吾奎,男,汉族,1957年7月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左云夫,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卫方,女,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吾奎诉被告左云夫、李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吾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吾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