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吾奎与左云夫、李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吾奎,左云夫,李卫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454号原告:李吾奎,男,汉族,1957年7月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左云夫,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卫方,女,汉族,1972年3月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吾奎诉被告左云夫、李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吾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吾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