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三力与乔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力,乔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012号原告:王三力,男,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乔金华,男,汉族,住镇江市。原告王三力与被告乔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三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力撤回对被告乔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