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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万春与勾延丰、马理雄、苏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春,勾延丰,马理雄,苏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周万春,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勾延丰,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马理雄,男,回族,1979年6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润华,女,回族,1976年8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周万春与被执行人勾延丰、马理雄、苏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