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80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刘均与孙吉、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均,孙吉,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03民初3806号原告:张刘均,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孙吉,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杨洋,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刘均与被告孙吉、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刘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刘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刘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刘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助理法官 管爱军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