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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天慧、李科、黄更山、潘容、何泽长、钟燕、黄光明、曹亮亮、李灵芝、李建芬、刘琴、欧华英、谭富文、曾伟军、黎先林、洪丕云、刘春兰、李分红、李卫东、何明、谭方冰、廖金堂、唐爱娟、樊岳与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慧,李科,黄更山,潘容,何泽长,钟燕,黄光明,曹亮亮,李灵芝,李建芬,刘琴,欧华英,谭富文,曾伟军,黎先林,洪丕云,刘春兰,李分红,李卫东,何明,谭方冰,廖金堂,唐爱娟,樊岳,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民初272号原告:朱天慧,女。原告:李科,男。原告:黄更山,男。原告:潘容(原告黄更山妻子),女。原告:何泽长,男。原告:钟燕,女。原告:黄光明,男。原告:曹亮亮,男。原告:李灵芝,女。原告:李建芬,女。原告:刘琴,女原告:欧华英,女。原告:谭富文,男。原告:曾伟军,男。原告:黎先林,男。原告:洪丕云,男。原告:刘春兰,女。原告:李分红,男。原告:李卫东,女。原告:何明,男。原告:谭方冰,女。原告:廖金堂,男。原告:唐爱娟,女。原告:樊岳,男。以上24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黄更山,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大道旺角龙庭*栋403。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负责人:张电波,该酒楼经营者。原告朱天慧、李科、黄更山、潘容、何泽长、钟燕、黄光明、曹亮亮、李灵芝、李建芬、刘琴、欧华英、谭富文、曾伟军、黎先林、洪丕云、刘春兰、李分红、李卫东、何明、谭方冰、廖金堂、唐爱娟、樊岳与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更山及24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黄更山,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的负责人张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更山等24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封闭侵害原告所有权含相邻权的后门,并拆除与原告所属一栋所有权人出入楼梯的对接楼梯和紧挨在原告及一栋所有权人出入同行楼梯旁的通风空调及噪音设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原貌;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关店,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原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资兴市东江大道旺角龙庭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一栋102门面(一至三层)的使用权人,双方系相邻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及其他相邻所有权人同意且未告知的情况下,在其中所属原告(一栋)房屋所有权人的外墙上擅自开设后门,弃置和输送餐饮垃圾,并搭设楼梯通道与原告(一栋)所有权人共用的出入楼梯对接。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被告擅自开设的后门不得弃置和输送餐饮垃圾,此后门的开设也导致原告所属小区新增了一个出入小区的通道,使得原告及小区房屋所有权人的安防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国家强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要求,该对接楼梯的通道不得与住户出入楼梯口共用,必须分别独立设置。另外,被告还在紧挨原告(一栋)所有权人出入的同行楼梯旁安装通风空调及噪音设施。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常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邓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房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2014年4月14日公布的《ZXDR-2014-00004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第四条规定,被告的经营行为应依法取缔。同时,根据资兴市政府协调会形成的《关于旺角龙庭有关问题会议备忘录》第三条要求,限期整改,未到位责令停业整顿,整治不到位的,按程序依法关闭。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原告特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辩称,被告以前跟开发商、业主一起协商过,以前业主要求的是抽油烟机、卫生的整改,后来又说空调、关店什么的,被告也不是很清楚。有人居住的地方开饭店,多多少少都会有影响,拿别人做比较的话,资兴那么多酒店,那么多企业,被告在整改这一块已经很配合业主了。如果按原告这种说法,城市里就不适合人类生存。被告的负责人最多的时候开了六、七家酒店,就是这一家店反复被提到这个事情。被告一改再改,环保已经达标了,如果空调要拆的话,被告都没听说过。如果说卫生搞好一点,噪音小一点,被告当然可以改,被告先后整改的费用达到了14万元。业主欺人太盛了,他们与开发商闹矛盾的时候,就把横幅挂在被告店楼上,还说要拆三文鱼。最该拆的时候是工业园那一块,一般的餐饮店的排烟设施还达不到被告的标准。24名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但是按原告的整改方案很难做得到;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说居民区一定不能开私房菜馆;对证据3有异议,是跟开发商的备忘录,跟被告这一块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和证3系政府的通告和会议备忘录,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本案被告,但与被告所经营的行业有关,可以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对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于2013年装修时,在酒楼的二楼厨房开设了一个后门,该后门与24名原告等人所有的小区1栋的入户楼梯通道相连,且该后门主要用于消防通道以及被告运送食材、垃圾和潲水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争议的主要事实是: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挂在1栋入户楼梯通道旁边墙上的空调以及楼梯下面的排烟设施是否影响24名原告等其他业主,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是否存在依法关店的事实。关于被告的空调以及楼梯下面的排烟设施,24名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空调和排烟设施噪音大小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在原告向环保部门投诉后,已经对排烟设施加装了隔板进行整改,原告对整改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原告并未就整改后被告的空调和排烟设施噪音是否超标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的空调出风口对着入户楼梯,并不能当然推定被告安装的空调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并未提供空调吹出的暖风危害人体健康的检测报告。24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政府的通告和会议备忘录,但只能证实政府就有关事项进行了通告和会议研究调度,原告并未就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政府通告和备忘录关于关停整顿的要求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原、被告争议的以上两个事实不予确认。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黄更山等24名原告系东江大道旺角龙庭部分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系旺角龙庭1栋102门面(一至三层)的使用权人,双方系相邻关系。2013年9月,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租赁旺角龙庭1栋102门面经营餐饮。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在装修该门面时,在酒楼二楼的厨房开设了一个后门,该后门与24名原告等人所有的小区1栋的入户楼梯通道相连,酒楼的排烟管道也搭建在1栋的外墙壁上。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开设后门主要用作消防通道,也用于运送酒楼的食材、垃圾和潲水,酒楼员工有时也通过后门走到1栋的入户楼梯上休息。2015年10月,原告黄更山等旺角龙庭小区的部分业主认为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油烟排放、私开后门、环卫不达标影响业主生活等问题,遂向资兴市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上网发帖。2015年11月9日,资兴市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关于旺角龙庭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市环保局对旺角龙庭项目内未按规定排放油烟、生活污水、噪音的餐饮饭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政治不到位的,按程序依法关闭。之后,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将排烟管道改成地排,将排烟管道口接到市政排污管道,并对排烟设备加装隔音板进行了隔音处理。整改后,原告黄更山等业主认为,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对原告等业主的侵权问题并未得到排除,遂诉之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权纠纷,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开设的后门是否应当关闭。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作为酒楼对外营业需要修建消防通道,但消防通道的建设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要确保不侵犯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旺角龙庭小区是开发商建设后对外出售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出售后的产权人并不是开发商,而是实际购房的业主。故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以被告开设后门时经过了开发商的同意为由,抗辩被告开设的后门并未侵犯24名原告等小区业主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被告的自认,该通道并非只用于消防通道功能,还用于被告运送酒楼的食材、垃圾和潲水,明显会对24名原告所在小区业主的通行和小区卫生带来不利影响。综上,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开设的后门应当予以关闭,本院对24名原告要求被告封闭与原告所属一栋出入楼梯相邻的后门并拆除对接楼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是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的空调及排烟设备的噪音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安装空调以及安装和铺设排烟设备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在与原告所在小区一栋出入楼梯相邻的墙壁上安装空调、铺设排烟管道的时候,可以在不危及24名原告等人共有不动产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相邻的不动产。黄更山等24名原告主张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空调排出的暖风和产生的噪音,以及排烟设备产生的噪音和其他隐患危害了原告的安全,应当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黄更山等24名原告并未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予以证实。且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在原告黄更山等人投诉后,对排烟设备加装隔音板进行了隔音处理,隔音之后噪音是否超标,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黄更山等24名原告主张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的空调和排烟设备侵犯了原告权利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拆除通风空调及噪音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是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是否应当依法关店。黄更山等24名原告认为,根据《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旺角龙庭有关问题会议备忘录》的规定,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应当关闭。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权纠纷,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在经营的过程中私开后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权利,并因安装空调和排烟设备与原告等小区业主存在纠纷,但被告租赁的门面以及在门面内经营酒楼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等人的物权或其他权利,被告经营的项目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经营项目。故黄更山等24名原告要求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关店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油烟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旺角龙庭有关问题会议备忘录》中关于停业整顿或关停的规定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黄更山等24名原告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具备关停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封闭位于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二楼厨房的后门,并拆除该门与旺角龙庭一栋一单元出入楼梯相接的楼梯,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朱天慧、李科、黄更山、潘容、何泽长、钟燕、黄光明、曹亮亮、李灵芝、李建芬、刘琴、欧华英、谭富文、曾伟军、黎先林、洪丕云、刘春兰、李分红、李卫东、何明、谭方冰、廖金堂、唐爱娟、樊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资兴市鲜境三文鱼酒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当庭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鸿审 判 员  张 姗人民陪审员  王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珍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