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滕树辉与滕久茂、杨通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树辉,滕久茂,杨通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708号原告:滕树辉,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玉,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久茂,男,195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被告:杨通兰,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原告滕树辉与被告滕久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滕树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滕树辉负担。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纯松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