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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星光,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星光,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迪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邓星光因与被申请人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星光申请再审称,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审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承包关系错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终止农民代表工养护工作协议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决补偿问题是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对劳动关系的自认;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能证明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自1976年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赔偿邓星光退休养老待遇。再审复查期间申请人邓星光提交了其2003年4、5月份出勤登记表、载有“养护民工:邓星光、杨大云”字样的武冈市农村公路养护年示范路责任牌、自书简历、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邓星光在再审复查期间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均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邓星光自1976年至2012年在武冈市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期间,1985年前,邓星光系根据当时国家政策,作为民工建勤的养路代表工从事该项工作,其性质为农民工;1985年后,武冈市县乡公路养护实行承包责任制,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签订责任合同书或承包合同书,以承包方式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故邓星光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之间自始至终都未形成劳动关系,邓星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审认定1985年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包关系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关于终止农民代表工养护工作协议书》参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决邓星光的补偿问题,并不能证明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自认其与邓星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为依据。故邓星光称该协议是武冈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对劳动关系的自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邓星光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星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碧兰审 判 员  邓 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珊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